2014年5月30日下午,甬泰所合伙人陈维云律师开讲《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办理实务》。
陈维云律师,已从业十年,擅长民商事、刑事类法律事务。担任宁波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宁波市第二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宁波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律师协会金融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 委员。
本期学谈,陈律师结合其本人撰写的三篇论文(《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是否可以获得保险理赔》、《小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导致身故是否可以获得保险金》)及相关案例,就人身保险的特点、诉讼管辖、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及代理中的律师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