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点击次数:1269发布时间:[2018-06-09]
债权申报须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破产申请人)以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同意将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移交破产审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浙02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浙0281民破1号的公告。
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特告之如下几点:
一、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 2018年 7月8日)完成债权申报。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⑵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⑶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⑻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⑼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⑽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⑾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⑵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的产生的相关费用。
⑶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⑷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⑴《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⑵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⑶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五、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⑴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同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⑵利息债权:不超过2017年12月8 日。
⑶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六、选择现场申报的,则请至“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8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现场申报的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13:30-16:30 。
选择邮寄的,则请邮寄至“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8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债权申报受理组收”,请在邮寄单注明“债权人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申报材料中的债权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复印件,上面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或签字,原件由债权人自行妥善保管。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如需核对原件的,将另行通知申报人亲临申报现场提供证据原件。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18 年7月20日下午14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召开。
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债权申报表
3、孳息债权计算说明
4、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7、送达回证
(详见本网站“下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