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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辩护,故意伤害致死案获轻判

点击次数:1064发布时间:[2018-01-19]

            2018119日上午,本所律师杨根飞、刘虹收获一份宁波中院的刑事判决书。由于两位律师的成功辩护,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被告人朱某某,被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722日(农历正月初六)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受人嘱咐,来到象山县城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因故与同样接老婆电话前来“帮忙”的被害人史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持刀捅伤史某某,致其死亡,捅伤顾某某,致其重伤,还误伤了一名同伴。

本案被起诉到宁波中院。杨根飞律师与刘虹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出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伤害案,要想获得轻判,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首先需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此,两位律师先是参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刑事和解环节,与被害人律师密切沟通、配合,竭力促成和解。最后终于在开庭前一周,敲定所有环节,赔付到位,拿到谅解书。

在庭上,两位律师从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认罪、被害人的谅解等多个环节,提出有理有节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还列举多达七条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据,力陈从轻量刑意见,获得法庭认可,终使被告人获得较轻刑罚,得到被告人与其家属的高度评价。

本案另有一点值得一提,即辩护人在刑事和解阶段即与被害人商定,一旦赔付到位,被害人及其家属要遵守不到庭旁听的承诺。此举能避免因被害人及其亲属到场产生的冲突,保障庭审的顺利推进,对辩护人也是一种保护。

(刘虹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