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甬泰新闻甬泰新闻

徐晓琼、孙海明律师为梁某某贩卖运输海量毒品一案作成功辩护

点击次数:1252发布时间:[2017-01-24]

     2016年11月19日,我所接受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徐晓琼、孙海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梁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徐、孙二位律师经数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数额巨大,毒品数量达9.3公斤之多,且梁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梁某某当时对案件结果已经基本不抱希望——认为在此情形下自己必死无疑。徐、孙二位律师虽也认为此种情形要为当事人保命较为棘手,但仍对当事人梁某某进行心理上的辅导,让其保持信心和希望。同时,在会见和阅卷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

2016年12月,该案终于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徐、孙二位律师为维护梁某某的正当权益竭尽全力进行辩护,着力抓取和挖掘梁某某的罪轻情节、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仍对部分案件事实各持己见,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结果将另行宣判。

2017年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大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做出了对梁某某相当有利的判决,未判处梁某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决梁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至此,梁某某保住了一条性命,辩护律师成功做到“刀下留人”。

 

 

 

案件点评:

在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的今日,本案涉案毒品数量无疑是巨大的,毋庸置疑,社会危害也是巨大的,是应当收到严厉打击和法律制裁的。但要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就要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对被告进行审判。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其作为控诉部门的职能;辩护律师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指出法院量刑不能仅以涉案毒品的数量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还应结合被告犯罪行为的起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来定罪量刑。同时还应考虑社会效果,对正在贩毒、准备贩毒的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教育其知道,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害人害己,危害家庭、危害社会和谐。如放任下去,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若及时回头,也会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使其有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