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刘冬青律师于9月3日至4日在北京,受邀参加由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及推动性别平等的公益机构——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彩虹暴力终结所共同举办的“性别与家暴干预工作坊”活动。
本次研讨会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解读《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亮点,重点介绍了人身保护令、告诫制度以及庇护制度,为参会人员提供了很多经典家暴案例并进行了小组讨论,同时从多视角分析案件,从理论到实践,细致的讲解了律师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的方法。
附研讨案例:董珊珊 生命因家暴停止在26岁
2008年12月15日,董珊珊与丈夫王光宇领取结婚证。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后经常遭到王的殴打。从这时到她死亡,短短几个月中间,她及家人曾先后八次向警方报告王的暴力行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也曾经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王光宇曾这样描述对她的最后一次残酷殴打:“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这次或许致命的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王光宇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王已放弃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基本定谳,一条生命只“值”六年六个月的徒刑,这是法院为家庭暴力核算的代价。
在这次研讨会上经分析论证,王光宇具有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有集中殴打的行为表现,导致内脏破裂、多发骨折、肺挫伤的后果亦超出虐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将极大地震慑施暴者,切实使裁判者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