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成功案例

案例精选:一起艰难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点击次数:1705发布时间:[2016-11-16]

  

基本案情

2012年9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了商评字(2012)第38864“关于第6755727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液压耦合器、液压滤油器、气动元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泵(机器)、液压阀、阀(机器零件)、调压阀、气动传送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核准。

 

 

原告宁波市博曼开源气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曼公司”)认为商评委裁定结论错误,如不向法院起诉争取权利的话,对原告而言将会是灾难性后果,国内外市场上将充斥与其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同类商品,原告将无法正常经营。

代理经过

我所律师隆忠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接受了原告的委托,详细了解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来龙去脉:争议商标由扬州开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5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047日核准注册。20114月,原告发现了争议商标的注册情况,认为与其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非常近似,市场上已发现标注争议商标的同类商品在销售,已影响到原告销售。而引证商标由奉化市开源气动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7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1214日商标局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在气动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2010年,奉化市开源气动工程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原告通过法院拍卖程序,高价受让了引证商标,于20111116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转让给了原告。2011422日,原告向商评委提出了争议申请,2012924日商评委作出了上述争议裁定。

隆忠和律师通过与原告深入交流,查找机械设计手册、国家标准、百度网络等公开文献,发现“气动元件、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均为上位概念,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调压阀、气动传送装置”商品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气动元件商品的一部分,“泵(机器)、液压阀、阀(零件)”商品为液压元件的一部分,属于类似商品,隆忠和律师认为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错误,原告也信心倍增。 

2012年11月,隆忠和律师代表原告博曼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确权行政诉讼,被告为商评委,扬州开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案号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43号,法院采信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36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原告大获全胜,将第三人扬州开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与原告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注册商标撤销。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是否类似不能仅仅机械地依靠《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判断,还应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群体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重合,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几乎完全一致,将近似性如此强的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部分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结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责令商评委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价值在于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区分表中划分为不类似的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群体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重合,二审法院认为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群体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关联性,无论是“重合”或“关联性”,其后果均是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此外,本案的启示意义还在于,代理律师不仅要对商标法有深入透彻的理解,同时还要具有机械类专业知识,二者的完美结合,对于涉及机械类知识产权案件是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